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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日期 | 2020-04-12 | 發佈單位 | 軍訓人事 | ||||||||||||
標題 | 國軍官兵酒後駕駛交通工具懲罰基準表 | ||||||||||||||
內容 | 國軍官兵酒後駕駛交通工具懲罰基準表暨說明(國防部106.7.14修訂)
(一)凡酒後駕駛交通工具,經憲兵、警察機關確認屬實者,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論處。 (二)表列懲罰基準,得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四條、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,敘明正當理由,陳報權責長官核定酌予加重或減輕懲罰。 (三)各級單位應確實宣教,並逐級驗證執行情形;肇案單位已盡宣導之責且有紀錄可查,免除各級幹部督導疏失之責;然若未做好宣導管制工作,或單位連續肇生酒駕案件,依權責檢討肇案單位違失責任。 (四)志願役人員經核予一次記大過二次處分者,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,並參酌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等規定,依權責召開人評會,議決汰除或續服現役。 (五)各單位對於官兵個人或主官(管)隱匿未報者,核予記過處分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