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訊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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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日期 | 2020-04-06 | 發佈單位 | 校外會 |
標題 | 有關聚眾法規---刑法第149、150條修正條文 | ||
內容 | 雲林縣警察局109年2月27日雲警少字第1091400071號函轉知刑法第149、150條修正條文: 1、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: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,意圖為強暴脅迫,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,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;首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2、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: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,施強暴脅迫者,在場助勢之人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;首謀及下手實施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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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下載 | 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修正條文之適用 |